法的精神
吴元中专栏
按照国务院要求,天津市与各地一样将在今年年底前出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津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方案》。据报道,该方案本着“有条件准入”的思想,对家长与学生都有条件要求。其中对学生本人规定的条件是:随迁子女必须在津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毫无疑问,为遏制高考移民的滋生蔓延,要求随迁子女连续就学达一定合理年限是有必要的。但是,对家长的要求稍有不慎,就易引起由出身决定的子女权利不平等问题,因而应当谨慎行事。
日前,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正在审议《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规定的家长条件,将会直接影响随迁子女的教育与升学考试权利。经了解,暂行办法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拟取消现行暂住证,试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新制度。即,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以积分制遴选外来落户人员,以员额总量控制年度落户人口数量。目的是鼓励年轻、有文化、高技能和有贡献人才在津创业就业落户。
根据该办法,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半年以上者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投资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者,就可申请积分入户。居住证持有者的随迁子女可在津接受义务教育、申请报考中职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积分排名达到入户标准分值并列入入户人员名单者,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津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天津职工的各项社保,并有相关待遇。本人及子女的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卫生服务。
另据天津市发改委主任张志强介绍,在2014、2015年试行期,指标设定为每年2万人,加上投靠亲属人员,预计每年新增入户总量约为6万人。至2012年底,天津常住人口1413万,另有外来常住人口393万,其中就业人口276万,占全市就业人口的34.3%。
很明显,占天津市就业人口三分之一强的外来常住人口,每年就给解决那么低的一点居民待遇指标,与其所占的工作人员比例以及总人口比例相比,都显得极不公平合理。按照这种员额总量控制规定,在393万以及源源不断加入的外来人口大军中,能侥幸遴选为每年区区2万者之列、享受正常居民权利的不过是个别人,99%以上的绝大多数人由于不能成为侥幸者的缘故,将不能享有天津市的正常居民权利,其随迁子女也不能享受正常教育与升学考试权利。因此,《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质不是解决广大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与考试权利问题,而是在给予个别人正常权利的幌子下,变相剥夺了他们的权利。
尤需注意的是,能被遴选落户并实质享受天津市正常居民待遇,就实际上成为天津市正常居民,而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也是天津市之所以要实行员额总量控制,并鼓励年轻、有文化、高技能和有贡献人才落户的原因。其实,这种做法与很多地方为吸引优秀人才安家落户并给其解决户口问题的政策,性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可以肯定地说,该办法实施后,那些得分高、并被“列入入户人员名单”者,必定是那些天津市政府鼓励来此安家落户的“年轻、有文化、高技能和有贡献人才”。相反,在天津工作生活的广大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则在此工作生活一辈子也难以被“列入入户人员名单”,不能被遴选落户和享受居民待遇。
可见,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质上是外来人员获得天津市民资格办法,其所规定的“积分排名达到入户标准分值并列入入户人员名单者”,实际上是由外来务工人员转化为天津市民者。按照该办法能被遴选落户者的权利,实际上是新获得市民资格者的权利,而不是外来务工人员权利,不能将这种新市民权利与真正的外来务工人员权利混为一谈。所以,将来出台的天津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津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方案》不能以该办法为基础,不应再侧重于所保护该办法已经给予的那些新市民子女的权利,而是在此之外,保护那些成不了市民的、真正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与升学权利。否则的话,就会在给予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权利之名下,把权利实际给了新市民,并借此剥夺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权利。
此外,鉴于很多地方变着法子对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权利进行排挤与歧视,中央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地巧立名目把教育部统一部署的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异地教育与参加升学考试规定,变为剥夺他们权利的规定。
(作者系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标题:[个论]吴元中专栏:不能变着法子剥夺随迁子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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